消法55条欺诈如何认定。
消法55条欺诈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
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具体的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雇佣他人进行欺诈性推销诱导;
制作虚假产品演示和说明资料;
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掺入杂质,伪造商品品质,以低级物品冒充优质物品;
销售国家明文禁止贩售的商品;
利用短斤少两等手法,隐晦地增加商品售价;
采取虚构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等不明示真实价格的手段欺骗消费者购物;
发布不实广告信息,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此外,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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